申報要素
1.品名;2.成分;3.包裝規(guī)格;4.品牌。注:不包括含蔗糖重量在10%及以下的甘草精(未制成糖果的)(稅目13.02);不包括含可可糖食(可可脂在此不視為可可)(稅目18.06);不包括糖漬蔬菜、果實、果皮等的糖食(稅目20.06);不包括果醬、果子凍等(稅目20.07);不包括含替代糖的合成甜味劑(例如,山梨醇)的糖果、口香糖及類似品(主要供糖尿病患者用),加有大量脂肪,有時還加有乳、果仁的糖膏,不適合供直接制糖食的(稅目21.06);
監(jiān)管條件
A:入境貨物通關(guān)單; B:出境貨物通關(guān)單;